斐济外国渔船捕捞配额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3页(197字)
斐济1979年《斐济海洋空间(外国渔船)管理法》第3条规定,如果部长根据1977年海洋空间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为某些外国渔船在斐济专属经济区临时规定了捕捞配额:(1)那么,获得这些配额国家的政府应为了本办法的目的,也为本国渔船的利益,请求斐济外交部长的同意,指派具体人员为国家渔业代表;(2)外交部长可根据具体指派的人员决定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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