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军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3页(276字)

将犯人遣送至边远地区强迫充当军士的刑罚。

汉已有罪人戍边之法,为死罪遇赦减等之法。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宋沿用五代刺配之法,重犯刺配充军。明充军用于死刑减等者,初发往边省卫所,后规定里程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等,时间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为充军至本人身死,永远为本人死后,子孙继续之,直至“勾补尽绝”。死刑之下,此刑最重。嘉靖二十九年(1550)颁《充军》条例二百十三条。

万历年间又有增加。清分附近(二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烟瘴(均四千里)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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