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3页(280字)

用竹板或荆条捶击脊背臀腿的刑罚。

周于五刑之外另行笞刑,秦沿用之,汉文帝除肉刑,以笞代劓和刖左趾,对夷三族者,在黥、劓、刖后即笞之。往往笞毕人死或残废,因此,景帝定《箠令》,规定以竹代小荆和竹的长短尺寸以及所笞部位(臀),笞时中途不得易人。三国魏至北朝多用鞭杖之刑,笞渐成为附加刑。

隋始以笞入五刑,为最轻刑,后世皆承之。

笞数由十至五十共五等。宋时允许以笞折臀杖,如笞五十者折臀杖十下。

康熙时规定笞可改折成板,如笞十者折四板,笞五十者折二十板。唐至明笞具用荆条,清复用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一寸五分。

清末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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