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禁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5页(193字)

对囚犯施以械具,加以束缚。

与散禁对称。所用械具,古有徽缧、缧绁,拲、桎、桔,汉以后主要有枷、杻、锁。唐犯死罪的戴枷、杻(妇女例外)。

应议、请、减者,犯流以上罪及除名、免官、官当者,一律锁禁。

明代徒罪以上加杻,充军以上加锁、杻,死罪加枷、锁、杻。惟妇女不加杻。

清亦同。康熙时又规定:重罪人犯脚项手足应用铁锁、杻、镣各三条,其余人犯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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