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坐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4页(348字)

亦称“连坐”、“从坐”、“相坐”等。

因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家族等其他人的制度。《尚书》有“罪人以族”等记载。

西周已行此制。秦文公二十年(前746),秦法初有三族之罪。

孝公时商鞅立参夷及收司连坐法,后世因之。唐律对谋反及大逆者,谋叛已上道者,犯不道罪及泄漏军事机密的,适用家族缘坐。

犯罪者家属或处绞刑、流刑,或没入官府充当奴婢。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女年六十及废疾,已经订婚的女儿,已定婚但尚未娶入的媳妇,被别人收养的子女及出家为僧、道的,都不缘坐。

唐缘坐、连坐、从坐等词可通用,但缘坐多指家族成员的株连,连坐多指官职和公务方面的连带责任,从坐则着重于主犯、从犯之意义。

明清缘坐范围及处罚方式都甚于前代。清末改律,将缘坐各条除知情者仍治罪外,余皆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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