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24页(329字)

明清科举制度中最低一级的考试。

由各县县官主持。清代试期多在二月。凡欲应试的童生须向所在县署礼房填报姓名、籍贯、年龄、三代履历,由同考者五人连保,并由本县一名廪生出具保结,证明身家清白、非娼优皂隶子孙及无居父母之丧等情,方准应考。一般考五场,每场一日,限即日交卷。初场为正场,试四书文两篇,试帖一首,取录从宽,取者即准许参加府试,以下各场考否听凭自便。取前列者提考于县大堂,称“堂号”,由县官面试。

二至五场分别试四书文、经论、试帖诗、律赋及默写部分康熙雍正两帝训勉士子的《圣谕广训》等。前三场每场毕均发榜,称圆案。

末场发榜,称长案,第一名称县案首。试毕,县署造具名册,送县学,并申送府或直隶州、厅参加府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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