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25页(516字)

亦作廷试。

科举制度。唐代始设。载初元年(689),武则天于洛城殿主考贡士,为此制滥觞。

北宋开宝六年(973)后,由皇帝在殿廷上主考会试合格者,乃成常制。

自太平兴国八年(983)始,按殿试成绩高下,将应试者分为一甲、二甲、三甲,凡三等。一甲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真宗时,又将殿试成绩列为五等,其第一、二等赐进士及第,第三等赐进士出身,第四、五等赐同进士出身。神宗时列第五等赐同学究出身。另北宋时殿试一甲第一名称榜首,第二、三名称榜眼;其一、二、三名皆可称状元。南宋时,改称殿试一甲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又称二甲第一名为传胪。宋初,参加殿试者约有三分之一以上落第,仁宗时始皆“免黜落”。

至明代,殿试考取一甲三名者即授翰林院修撰、编修等官职,其余考取二、三甲者可参加翰林院庶吉士考试,称“馆选”。考取者称庶吉士,学习三年后补授重要官职,未考取者将授予给事中、御史、知县等官。清代又规定,诸贡士参加殿试前,当须经过一次复试;殿试之后,除考取一甲三名者即授翰林院官职外,其余进士还要接受一次朝考,并按以上三次考试成绩,定出不同等级、授予相应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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