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田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36页(494字)

①古代国家控制的可耕土地。

《周礼·载师》:“以官田、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郑玄注:“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先秦时土地私有制不发达,官田尚非*民田的对称。②古代国家控制的无主荒地。

东汉仲长统《昌言·损益》:“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

若听其自主,后必为奸也。”已有同私人占有的土地相区别之意。

③宋以后国家和皇室直接占有的土地。与民田相对称。

《宋史·食货志》:“曰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金时,称官田征取者为租,民田征取者为税。

官田名目众多,内容多有差异。明时官田有继承前代的国有土地;有籍没的民田;有江湖河海新涨的沙田、湖田、芦地等;有划为屯田、牧草场、赐乞庄田的荒地,其中多强夺农民开垦成熟的私产;有官府购买或民间捐献的学田、救济田。官田以地租定税额,负担较民田重,但一般不负担杂徭。

明宋,官田制渐趋崩溃,官民田土的差别逐渐消失,大部分官田转化成民田。清代虽仍有不少属于官田的名目,但已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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