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分田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38页(257字)

唐实行*均田制时,授给人民种植粮食的土地。

相当于北魏至隋的*露田。凡男子年十八以上给口分田八十亩;女子一般不授,但寡居者每人给三十亩,户主加二十亩(其中除二十亩为永业田,其余为口分田);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需休耕的地倍给;工商业者宽乡减半授田,狭乡不给。年老(六十岁)交还一半,身死全部交还。

不得买卖,但自狭乡迁宽乡者例外;已卖田而不迁的,不再给田。

凡授田,皆从近便,本县无田者,在近县给田。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授还都从每年十月起,至十二月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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