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租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41页(189字)

古代租地、房屋及其他财物时,预先付给出租者的保证金。

明清时租佃契约中多规定佃户必须先交足一定押金,才允许租种土地。地主收下押金后,付与佃户收据,称历头。退佃时,佃户凭历头从地主处领回原交押金。但若有欠租,地主有权以押金抵租。

实行押租的地方很广,南方诸省更为流行,名目各不相同,如称赔价钱、赔价银、顶首、押板、羁庄、羁甲、押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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