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田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43页(169字)

西晋初年的赋税制度。

太康元年(280),与*占田制同时实行。规定每男丁占田七十亩,中有五十亩为课田,女丁占田三十亩,中二十亩为课田,次丁男课田二十五亩,次丁女不课。课田五十亩纳租四斛,即每亩八升。

当时地多人少,课田制鼓励农民耕辟土地,但和占田制一样,八王之乱后便停止。

十六国时北燕仍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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