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44页(325字)

中唐始实行的赋税制度。

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彻底弛坏,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建中元年(780),德宗接受杨炎建议,颁布两税令:(1)以户为征课对象。民户按资产分为九等,无丁男、中男之别;征税按现居为准,不分主户、客户,行商在所州县按资产兰十税一。(2)以户税、地税为基础,租庸调和其他杂税一概并入。

两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完,秋税十一月止。(3)以*量出制入为原则,定出税收总额,分摊到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上征收。(4)地税征米,户税征钱。两税法扩大了纳税面,简化了纳税项目,部分缓和了赋税不均的矛盾,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此后至明中叶实行*一条鞭法前,各朝赋税制度皆以两税法为基础,略加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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