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总制钱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46页(286字)

宋时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合称。

为筹集军政费用,向地方征调的各项附加税和杂税的总名目。北宋宣和三年(1121),为镇压方腊起义,发运使陈遘经制东南七路财赋。陈遘不独立征课,对酒糟钱、商税、牙税、头子钱等加征,州军别立帐收系,供朝廷调用,称经制钱。靖康元年(1126)罢。

南宋建炎二年(1128)复征。绍兴五年(1135),总制使翁彦国仿其法,增头子钱、耆户长雇钱、抵当四分息钱、转运司移用钱、勘合朱墨钱、常平司七分钱等二十余项税,称总制钱,合称经总制钱。

北宋时,岁得二百万缗。南宋时,行于各州,最高时每年收得一千四百四十余万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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