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供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46页(237字)

古代地方政府所征赋税中上交中央的部分。

唐自天宝以后,方镇留赋自给,上供甚少。宪宗时,定上供之法,分全国财赋收入为三:上供,输解中央府库;送使,解交节度观察使;留州,由州县自用。中央仅取三分之一。宋初集中财权,地方除留部分必要经费外,全部上交中央。

后复唐制,仍分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然送使和留州之财,均存于中央所设公使库和军资库中,收支大权仍在中央。明时,财赋大部分集中到京师,称为起运;小部分留于地方,称为存留。

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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