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课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59页(296字)

古代矿业税。

南朝宋时,许民开采银矿,始征银矿税。唐开元十五年(727),始征伊阳(今河南汝阳)五重山银锡。元和三年(808),禁止采银,停止征课。

后世对金、银、铁、锡、铜、铅、水银、矾、朱砂征实物或钞银。元代银课十分抽三,锡矿每引百斤,课钞三百文,征课甚重。明万历时,诏开各处矿冶,以宦官为矿监,强征矿税银,激起民变。

清时,对矿山时开时禁。矿税轻重各有不同,多采取抽成法。

康熙时,各省开采金银,四分解部,六分抵还工本。银铅等矿有四六、对半、三八等多种分成比例。

雍正以后,多按二八定例征收,即官税十分之二,其余四分由官收买,另四分听其自由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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