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民主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44页(624字)

巴黎公社在进行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尝试时,确立了公社的民主原则。

一是,公社实行全面的选举制和撤换制。它是由巴黎各区普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其中大多数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一向作为中央政府工具的警察,立刻失去了一切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

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吏也是一样。法官也通过公开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同样可以撤换。二是,公社取消官吏的高薪和特权。从公社委员至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原来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

这里恰巧最明显地表现出一种转变:从资产阶级的民主转变为无产阶级的民主,从压迫者的民主转变为被压迫阶级的民主,从国家这个对一定阶级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转变为由大多数人——工人和农民用共同的力量来镇压压迫者。三是,公社实行民主集中制。公社制度是生产者的自治机关。

其原则,就是自觉的、民主的、无产阶级集中制。

巴黎公社的民主原则表明:它的民主范围比资产阶级民主更广泛,民主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是真正的无产阶级民主。另外,公社也不象旧国家机器那样使自己凌架于社会之上,一切社会的公共职能都由公社官员执行,从而也就处在公社的监督之下。

因此,公社给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提供了真正民主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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