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40页(1245字)

【生卒】:1711—1776

【介绍】:

18世纪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怀疑论者,史学家和经济学家。

出生于苏格兰爱丁堡郡的一个没落贵族家庭,就读于爱丁堡大学法律系,未完成学业。1729年他立志转学哲学。

先后担任过家庭教师、军人秘书、军事法官、驻外使馆秘书。60年代在驻法使馆任职期间,结识了J.-J卢梭和P.H.D崔尔巴赫等法国先进思想家

回国后曾任副国务大臣。他的主要着作有:《人性论》、《道德和政治论说文集》、《宗教的自然史》、《英国史》等。

休谟申称要以人性为基础建立起关于人的科学,从而为一切科学奠定唯一稳固的基础。人性包含理智和情感两部分。

前者是他认识论研究的内容。他局限于感性知觉范围内,认为经验不能回答感觉的来源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后者的研究构成了社会政治和伦理思想。休谟也用“人类理性法定”审视宗教、历史等问题。

休谟的社会历史观贯串了人性、理性的原则和契约论思想。和T.霍布斯、J.洛克等人不同的是,休谟比较强调人的社会性,认为“自然状态”的说法不过是“一个哲学的虚构”,是“哲学家们随意把他们的推理扩展”的“假设”(《人性论》第533页,商务1980年出版)。

休谟肯定自然是人的本性。但他认为不应把它“喧染得太过火”。

人有无数的欲望与需要,但人相互的手段却极其稀少。“人只有依赖社会,才能弥补他的缺陷”。而两性间的自然欲望把两性结合起来,这种结合以及维系这种结合的家庭“是人类社会成立的最初的原始原则”。因此,“人类的最初状态就该被认为是有社会性的”。人们通过协作提高能力,通过分工增长才干,通过互助克服困难。然而,专注于自己的利益毕竟是人的原始心理结构中最强烈的东西。

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由于幸运和勤劳而获得的财产,约束人的自私情感,只好以“社会全体成员所缔结的协议使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稳定”。这样,在休谟看来,财产权、权利和义务观念、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不是人类本性中天生具有的,而是人的协议、人为措施的产物;在没有政府的社会就稳定财物占有、根据同意转让所有物和履行诺言的基本法则。

休谟指出,在财富和所有物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为了约束人的偏私情感和不义行为,克服人的只图眼前利益不顾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做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公道被破坏,就必须建立政府。理性使人通过协议方式建立起政府并服从政府。

休谟的历史着作体现了理性主义原则。他反对宗教迷信,强调理性和知识在历史进步中的作用。由此他把中世纪看作是黑暗的世纪,他的历史着作不是以神主宰世界为主线的着作,而是以世俗社会的政治事件,乃至普通人民生活为主要内容的着作。

休谟的社会历史思想作为他的整个哲学思想的组成部分,对近代西方哲学有着一定的影响。

但他的整个世界观和历史观是唯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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