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91页(991字)

通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活动表现出来的社会现象或过程之间本质的、必然的、普遍的联系。

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一样,具有三个基本的特征:(1)客观必然性。社会规律是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的,它的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2)内在本质性。社会现象或过程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社会规律是事物内部本质的联系。如资本与利息之间存在着联系,但资本绝不是产生利息的真正原因,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联系才是利息产生的真正根源。剩余价值规律正是反映了这样一种内在的本质联系。

(3)普遍重复性。社会规律不是仅为一个现象或单个过程所固有的单一联系,而是为一类、一组事物的所有现象或事物发展过程所具有的内在本质的联系。在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社会规律一定要普遍重复地表现出来。当然,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相比,也存在着不同。自然规律表现为盲目的、无意识的自然力量的自发作用,社会规律则是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人的活动实现的。社会规律作用的表现和实现状况是多种多样的。

它不是指某个具体历史事件一定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而是指历史发展的总的趋势的不可避免性同必然性的多种多样实现方式的统一。

人类认识社会规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神学家用超自然的神,上帝的作用来说明社会生活的变化;主观唯心主义者则把人们的思想动机、意志当作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原因,认为人类历史是偶然事件的堆积;目的论者把历史过程看成某种神秘的合乎预定目的的实现过程。黑格尔第一次正确地把人类历史描写成一个过程,并试图揭示这一过程的内在规律,但他把社会发展的规律归结为“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规律。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这些规律主要有: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必须通过社会革命等规律。

历史唯物主义既承认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又承认人在社会中的能动作用。历史唯物主义肯定人类历史是人们自己创造的,只是认为人们创造历史的活动归根到底要根据和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人们不能创造和废除社会发展规律,但可以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和运用这些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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