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意识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10页(1634字)

社会意识的高级层次。

指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的比较自觉的、定型的方式,亦称“思想体系”,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科学和哲学等社会意识的具体形式。

社会意识形式不是人类社会一诞生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原始社会里,由于生产力极端低下,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尚未出现,因而人类的意识活动、精神生活尚未成为独立的领域,社会意识的全部过程和种种内容始终同以生产劳动为主的社会物质生活融为一体的。在这个历史阶段上,原始人的社会意识是浑然一体的,而且只存在社会心理这一低级层次,尚未形成社会意识形式这一高级层次。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的社会意识也在不断发展,逐渐出现了各种社会意识的萌芽,如原始艺术、原始宗教等。社会意识形式的形成是在原始社会解体之后。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分工的出现,随着人类思维能力的不断提高,社会意识的诸种形式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心理不同,它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经过思想家、科学家、文学艺术家等各种从事脑力劳动的专门家系统加工,自觉建立起来的;社会意识形式所反映的不是社会生活的表层现象而是社会生活中的深层次的、本质的方面,各种思想体系都是由一系列概念、判断和推理所构成的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理论形式;一般地说,社会意识形式对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它同社会物质生活之间的联系要通过社会心理等中间环节;社会意识形式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高层次的,尤其是统治阶级、执政党的思想体系如政治法律观点、哲学思想等等,其社会作用更为明显,更为突出,它能在社会生活的某个或某些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中起指导作用,甚至可以指导某一时代、某一国家、某一民族、某一阶级的活动。

各种社会意识形式,按其对社会经济基础的不同关系,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属于意识形态的社会意识形式和属于非意识形态的社会意识形式。前者是对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包括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和绝大部分社会科学,它们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或称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后者如自然科学、语言学、逻辑等,它们不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不属于社会上层建筑。

社会意识形式是多样的又是统一的。社会意识形式的多样性反映着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社会意识诸种形式各有自己的特点,它们以政治法律观点、道德规范、艺术形象、宗教虚幻观念、科学规律,哲学范畴体系等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反映社会存在,并通过各自的特点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各种社会意识形式之间又具有共性,它们都是一定历史时代社会存在的反映。各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式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构成一定历史条件下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意识形式的统一体。

在社会意识诸种形式中,一般地说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是社会经济基础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它最直接、最集中地反映一定社会阶级或集团的利益,往往处于核心的地位,对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影响最大;哲学作为世界观的理论体系对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作用;科学是一种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起推动作用的革命力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科学的作用愈来愈大,对其他社会意识的影响也愈来愈值得重视。其他如道德、艺术、宗教等社会意识形式,也都以这种或那种方式给予别种社会意识形式以影响。各种社会意识形式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归根到底要以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为基础,决定于社会存在所提供的需要与可能。

在阶级社会里,社会意识形式及其演变,受到阶级关系的影响和制约,这种影响和制约对于那些属于意识形态的社会意识形式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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