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38页(890字)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形式的主体,按劳分配并不是劳动者将获得其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产品。它是指劳动者创造的社会总产品在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之后,由社会按照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原则分配个人收入。

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者不得食。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内部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是由社会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分配领域的实现。按劳分配是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的要求的。

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5页)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方式居于主体地位,其他分配形式居于补充地位。

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多种分配形式是由生产力状况所引起的多种所有制成分决定的。

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9页)。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联合劳动的性质,决定了按劳分配成为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还有非按劳分配的劳动收入,如个体劳动经营收入。在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雇用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企业可获得部分占有工人剩余劳动的收入,还有股息、利息、债息、红利、租金、风险补偿、遗产收入、彩票或其他对奖收入等等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要反对平均主义和防止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

要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使个人收入与其对社会的贡献相适应,反对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互相攀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同时,也要防止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靠诚实劳动致富的同时,还必须调节过高的个人收入,依法严厉制裁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