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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30页(276字)

1932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第16次常会通过。共6章41条。主要内容:确定裁判部为法院未设立之前的临时司法机关,暂时执行司法机关的一切职权,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事宜;规定裁判部的组织系统。城市、区、县、省各级政府内均须设立裁判部或裁判科,唯乡不设;裁判部审判方面受临时最高法庭的节制;司法行政上受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指导;裁判部有随时调动武装以担任司法范围内各种工作之权;裁判部工作人员必须有选举权。此外,条例还对陪审员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被告人上诉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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