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50页(812字)

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

指人们在履行对他人、对社会的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感的自我评价能力,是道德自我意识的一种表现。在我国,最早在《孟子·告子上》一书中,就有“良心”的提法,即“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本也。”这里讲的良心,即仁义之心。十九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良心知道它本身就是思维,知道我的这种思维是唯一对我有约束力的东西。”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39页)即以自我意识对自己的行为给予限制和约束。费尔巴哈说:“我的良心不是别的,而只是我的自我,即被放在受损害的你的地位上的自我;不是别的,而是他人幸福的代理者,即立足在自己追求幸福的基础上和根据自己追求幸福的命令的他人幸福的代理者。”(费尔巴哈哲学着作远集》上卷第581页),说明良心是一种个人内心的一种感情和理智。认为“良心”是神启的或人的天性,都是错误的。良心作为一种道德意识,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反映。良心是社会道德观念转化为个人的内心道德要求和道德修养的结果,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接受到的影响和教育逐步形成的。克思指出:“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52页)不同的历史时代,不同的阶级都有不同的良心,并不存在绝对的永恒不变的良心。

马克思说:“共和党人的良心不同于保皇党人的良心,有产者的良心不同于无产者的良心,有思想的人的良心不同于没有思想的人的良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52页)。

良心在道德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人们的行为之前,起着选择和定向的作用;在行为之中对行为的方向和方式起着监督和调整的作用;在行为之后起着对行为后果的评价和反省的作用。道德的社会功能就是通过社会舆论与个人的良心来实现的。

共产党人的良心与党性应该是一致的,只有真正按照党性原则和共产主义道德规范为人处事,才能得到良心上的慰藉,否则就会受到良心上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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