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基础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19页(5073字)

与生产力的某一特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同上层建筑相对应的历史唯物主义核心范畴之一。

克思最先提出经济基础范畴,它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创立有着重要意义。早在1843年,马克思在其新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就提出了市民社会(指社会现实生活)决定国家的观点。1846年马克思在与恩格斯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将这一观点逐步规范化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科学定义,指出市民社会“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又对这一概念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恩格斯在《反杜林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着作,特别是他晚年所写的书信中,对经济基础范略有更详细的论述。

经济基础实质上是社会的物质关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把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区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进而指出物质的社会关系是原初的、基础的东西,思想关系是在物质的社会关系这一基础之上发展起来,并且为它所制约的上层建筑。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揭示了一切社会关系中两个最基本的方面,从而为科学地解释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提供了一把钥匙,这是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思想。社会的物质关系,作为社会生活中一切不以人的意志、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关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关系,这一关系构成社会生产力;一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一关系构成了社会经济基础。

因此,社会的经济基础还不能完全等同于社会的物质关系,经济基础概念专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关系,而不包括这一关系以外的其他物质关系,就是说,不包括生产力在内。

经济一词通常有广、狭两种含义,一是泛指整个社会生产领域,在这里,既包括生产关系,又包括生产力;二是单指生产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中也常从这两种意义上使用经济这一概念。

一般来说,物质关系决定思想关系,物质是基础。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凡是原则地讲到整个社会的客观基础以反对唯心史观时,所说的基础通常指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在内;但是当马克思、恩格斯深入考察社会的经济生活,研究物质关系怎样决定思想关系时,就进一步把生产方式区分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把社会有机体区分为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明确地把上层建筑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规定为生产关系的总和。

列宁说,“马克思认为经济制度是政治上层建筑借以竖立起来的基础,所以他特别注意研究这个经济制度。马克思的主要着作《资本论》就是专门研究现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的。

”(《列宁选集》第2卷第443页)毛泽东指出:“所谓经济基础,就是生产关系,主要是所有制”(《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19页)。因此,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范畴的经济基础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而不包括生产力在内。

经济基础所指的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是指在这一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因为现实社会中,往往不是单一的一种生产关系,而是多种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同时并存。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的性质,特别是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核心的国家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性质的不可能是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而是在该社会中占主导的、决定地位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国家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资本家所有制决定的,而不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并存的作为残余形态存在着的封建所有制或小生产个体所有制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也只能由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所决定。

任何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都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和分配关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运动过程又可分为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因此,生产关系是一个多方面、多环节的统一体。一定社会的“基础”,是该社会的经济关系的体系,作为这一体系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相对于社会中各种复杂成份的复杂体系,相对于上层建筑而言,在性质上是单一的,但它本身却是一个有结构、有层次的复杂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唯物史观将作为经济基础的、在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称作“总和”,用以表明生产关系作为一种复杂的经济关系的特性。

在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中,首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与分配形式,也使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具有与在其它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下的不同特点。

因此,可以用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来代表整个生产关系的性质。在上层建筑中,反映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的国家政权与法律制度,就是由其所有制关系决定的。

社会经济基础的本质规定,就在于它是社会的物质关系、经济关系,是决定社会思想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方面;社会的思想关系和上层建筑又对经济基础产生影响和制约;而经济基础本身又是由社会生产力所决定的。

在一个社会中产生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集中反映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对生产力的发展有巨大的反作用: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对生产力发展起推动作用,否则起阻碍作用。

经济基础范畴是区分不同社会形态的客观标志。马克思提出了经济基础范畴,是以资本主义社会的典型为特例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对于其它经济成分来说比较明显,马克思运用科学的抽象法,对资本主义从纯粹的形态上加以考察,以“经济基础”这样一个范畴,从理论上再现了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从历史上看,一种生产关系往往可以在某些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分别以萌芽状态、统治状态和残余状态而存在,这样在同一社会形态中,可以并存多种形式的生产关系。

经济基础概念所指的该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使它与其它次要的经济关系区别开来,这样就可以在本质上把握一个具体社会中存在的复杂多样的经济关系,从经济上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区别开来。

经济基础是理解社会结构的中心概念。社会有机体是异常复杂的,其中包含着由人和人群结合的家庭、氏族、阶级、民族,包含着反映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社会物质技术形态,包括着社会经济形态、社会政治形态和思想意识形态。在马克思以前,许多哲学家和社会史学家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结构迷惑不解,而唯物史观通过经济基础范畴的科学规定,揭示了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由一定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而这种生产关系又决定了这一社会上层建筑中各个组成部分的性质和主要特征,从而也就显现出这一社会的基本结构。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经济基础有着不同的特点。如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基础本身具有对抗的性质。这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剥削阶级手中,人与人之间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在其上层建筑中,往往也形成两种对立的思想观念或它们的体系。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除了在这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之外,还产生出社会主义思想体系。资本主义社会中两种根本对立哲学的、道德的、伦理的和政治等等的思想体系是这一社会制度中经济关系的对抗性质,及整个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不能解决的对抗性矛盾的必然反映。

此外,在由一种剥削制度代替另一种制度的演进中,前一种社会可以自发地产生后一种社会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它们通常都是私有制社会,在本质上具有压迫与剥削劳动者、维护统治阶级的私人利益、社会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共同特征,奴隶主可以转化为封建主,而封建主中的一部分人又可转化为资产阶级。这样,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的转化,后一种社会的经济基础自然是在前一种社会内部自发地孕育和产生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内部不存在对抗性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从根本上消除了私有制社会中的那种对抗关系,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各组成部分都是为广大劳动群众服务的,并能够自身解决社会内部的各种矛盾,包括某些对抗性的矛盾。同时,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产生,因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与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是根本对立的,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不允许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存在。从历史上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的基础上,首先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以此为前提,来改造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建立崭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产生的特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特殊表现。

经济基础是理解社会运动发展的中介范畴。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推动了社会的运动发展。一般说来,生产力是通过经济基础作用于上层建筑来导致社会发生变革的。对于生产力这一社会发展最终力量的理解,以及对于上层建筑自身变化和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反作用的理解,都必须借助经济基础这一范畴,社会经济基础本身带有历史变化的性质。经济基础相对于社会生产力来说比较稳定,而相对于上层建筑来说,又比较活跃,其本身的变化是由社会生产力性质的变化所引起和决定的。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现存的生产关系发生矛盾,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而生产力发展必将迫使社会变革经济基础,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道路。

经济基础本身的变化,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化,从而引起整个社会的变革,由一种社会形态转化另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这是人类历史上社会形态发展和更替的基本过程。

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经济基础范畴是一个科学的抽象,对于我们认识历史和现实中的各种不同历史形态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但我们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和运用这一科学概念。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的经济基础,“可以由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而这些变异的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2页)在分析某一具体的社会形态或同一种社会形态的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运用这一科学方法。

比如,同样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基础的性质是相同的,但表现为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就可能有很大差别。这是由历史和现实的许多因素造成的。

社会主义有共同性质的经济基础,但不可能实行同一的经济与政治模式,而应当有自己的特色。同时,我们又要在社会主义的改革与建设中,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最根本的东西,即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经济关系。只有辩证地分析与把握经济基础概念,才有可能对实践起到正确的指导作用。

关于经济基础范畴,中国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理解,主要是:(1)关于经济基础概念。

①将经济基础等同于生产方式,认为在经济基础中应包括生产力,只有这样才能使上层建筑的各种现象得到完整的说明。②经济基础只是指生产关系的总和,只有把经济基础和生产方式两个概念区别开来,才有利于分析社会结构的不同层次及相互关系。(2)关于生产关系总和的概念。①指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认为这样理解才能区分不同的社会形态。

②指在一定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生产关系的总和,认为这样才能全面分析各种社会形态的矛盾和变革。③指一个复杂的矛盾统一体,以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为主体,结合其它不占统治地位的矛盾统一体,同时结合生产力状况共同构成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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