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563页(476字)

一种自觉地、无私地对他人、对社会的一种道义责任,也是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要求。

也就是说,社会中的每个成员,生活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总应对社会或他人积极承担一定的使命、职责和任务,并自觉地在自己的行为中加以实现。克思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认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9页)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是不同的,法律义务是具有强制性的。

不尽法律义务,不但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干予或制裁。

道德义务是个人自觉自愿去做对他人、对集体、对社会有益的事,把它看成是自己的本分,是应该做的,而不是被迫的、勉强的。道德义务与权利是分离的,当事人在行为之前或行为之中并没有考虑到要得到什么权利,没有个人的打算和企图,在行为之后也不会计较个人的报偿。

无产阶级的道德义务,在对个人家庭的义务和对社会整体的义务上,相比较而言,更注重对阶级、民族和国家的义务,并体现出对人民利益和共产主义事业的深刻理解和高度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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