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企业公私合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2页(302字)

我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在建国初期开始实行。

企业的公股部分主要是将私营企业中的官僚资本或敌伪财产收归国有而成,有少数是对经营困难的私营企业进行国家投资,以及对一部分资本家违法所得转为公股等方式形成的。个别企业公私合营的实行,使社会主义经济成份进入企业内部,生产资料归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家共同所有,国家派遣干部担任企业领导,企业领导权基本上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的生产经营基本上纳入国家计划轨道,企业利润按照“四分肥”原则分配,工人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开始确立。公私合营企业已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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