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经理)负责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页(535字)

在国营企业中,厂长(经理)受国家委托,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全权负责,厂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

实行厂长负责制,是社会化、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总结我国工业企业领导制度的历史经验得出的结论。

1984年5月31日通过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在国营企业中逐步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由国家委托厂长(经理)全权负权。”同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现代企业分工细密,生产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技术要求严格,协作关系复杂,必须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只有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才能适应这种要求。”厂长负责制经过试点,正在我国国营企业逐步推广。

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要同时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特别是做出突出贡献的,厂长按规定可以得到较高的个人收入。

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则应扣减厂长的个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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