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管理权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69页(784字)

计划管理的职权范围。

我国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计划管理体制。核心是计划管理上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

建国初期,主要强调中央对国民经济的集中统一领导。“一五”时期,国家计委统一管理的产品和物资分配的范围比较广,建设项目和投资的绝大部分由中央各部直接安排,地方权限很小。

在当时,这种管理体制对于集中全国有限的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合理配置资源,改变地区布局,有积极作用。但中央管理过多,统得过死,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

1958年计划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扩大了省(市、自治区)的经济管理权限,中央管理的企业约有87%下放给地方管理,统一分配的物资比1957年减少了75%,地方建设项目与预算内投资比重增加到50%,从而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由于下放过多过急,加上“左”的影响,造成了生产建设的盲目发展和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失调。1961年开始,贯彻“八字方针”,强调经济管理大权必须统一集中到中央,于是大量收回下放的权力。这对于当时调整国民经济起了重要作用。此后,在1970年、1976年又先后对中央与地方管理权限划分作了不同程度调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计划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扩大了企业计划自主权,缩小了生产流通领域指令性计划的范围,下放计划管理权限。

国家计委管理的工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品种,由1984年的120种减到1987年的60多种,国家统配物资,由259种减少到26种。扩大了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使计划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利于把国民经济大的方面管住管好,把小的方面放开搞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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