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的人口普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268页(421字)

具有近代意义的人口普查,在旧中国进行过两次。

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清朝统治者为了应付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筹备立宪,颁布了《清查户口条例》规定第一次调查户数,第二次调查口数。1909年(清宣统元年)清政府下令开展全国性人口清查。主要缺点是没有一个科学方案,清查结果是有的省份有户数而无口数,当时推算全国总人口为3.7亿多人。

清查结果于1912年(民国元年),由国民政府公布。

这就是旧中国的第一次人口普查。

1928年(民国十七年),当时的国民政府内政部于5月27日宣布在三个月内进行人口调查。

经过三年时间,直到1930年也只对13个省份进行了调查。对其他未进行调查的省份的人口进行了估算。1931年2月28日发表了这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人口为4.748亿人。

这就是旧中国的第二次人口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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