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国储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15页(312字)

粮食部门对应征购入库粮油,同意售粮户缓交代储和委托农民代储,以解决国家储粮困难并增加农民收入所试行的办法。

在产粮地区,交售商品粮较多,又具备储粮条件,而信誉又比较好的农户,本人自愿,经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鉴证,粮食部门可与其签订代储合同,并建立帐卡。储粮户缓交代储的余粮数量,要经过粮食部门测定认可,并单独储存,不与自用粮混淆。代储合同中对于代储粮食的品种、数量,推迟接受入库的期限,入库时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代储期间的保管费用标准,违章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

一般先预付部分价款,以后入库时按实际数量和等级结算,补付所欠价款。委托农村集体或农户代管储备粮,也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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