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37页(208字)
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加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典权人对典物有权使用和收益,不付租金,并有权将典物出租或将典权转让。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交还典价赎回典物,不付利息。如双方同意,也可以由典权人补足原典价与典物现时价格的差额而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的典权关系有互助的性质,解放后国家予以承认和保护,但以土地为标的的典权,在农业合作化后已不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