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蛋白饮料 花生乳(露)(摘自QB/T2439)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软饮料工业手册》第935页(3115字)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蛋白饮料~花生乳(露)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仁为原料,经加工、调配后,再经高压杀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乳浊状植物蛋白饮料。
(二)技术要求
1.原辅材料要求
(1)花生仁 应符合GB/T1533的要求。
(2)其他原辅材料 应符合GB/T10791的有关规定。
2.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5-2-43的规定。
表5-2-43
3.净含量负偏差
单件定量包装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表5-2-44的规定,同批产品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
表5-2-44
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2-45的规定。
表5-2-45
5.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16322的规定。
(三)检验方法
1.感官
(1)气味与滋味 开启包装容器后,立即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检验有无异常气味与滋味。
(2)色泽、外观及杂质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外观及杂质。
2.净含量
在温度(20±2)℃条件下,将摇匀的样液沿量筒壁缓慢倒入量筒中,1min后,读其容积数。
3.理化指标
(1)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12143.1规定的方法测定。
(2)蛋白质 按GB/T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3)脂肪 按GB/T5009.6酸水解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4)pH 按GB/T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
4.卫生指标
按GB16322规定的方法检验。
(四)检验规则
1.组批
生产线、班次、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组批。
2.出厂检验
(1)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2)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15罐(瓶、盒)。6罐(瓶、盒)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蛋白质、pH的检验[净含量测定3罐(瓶、盒)];3罐(瓶、盒)用于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检验;另6罐(瓶、盒)留样备用。罐装样品的微生物指标的取样量按商业无菌的规定执行。
(3)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蛋白质、p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3、型式检验
(1)时间 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①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
②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③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2)抽样方法和数量 任一批随机抽取15罐(瓶、盒)。6罐(瓶、盒)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净含量测定3罐(瓶、盒)];3罐(瓶、盒)用于微生物的检验;另6罐(瓶、盒)留样备用。罐装样品的微生物指标的取样量按商业无菌的规定执行。
(3)型式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4.判定规则
(1)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蛋白质、pH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或商业无菌不符合GB4789.26的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2)型式检验判定 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净含量有一罐(瓶、盒)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允许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验,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标志 产品的标签与标志除应符合GB7718、GB/T10790标志的规定外,还应标明可溶性固形物和蛋白质的含量。
(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T10790-89包装的规定及相应的卫生要求和管理办法。
(3)运输、贮存 运输贮存应符合GB/T10790-89运输、贮存的规定,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
(4)保质期
①符合(3)条的规定时,保质期:金属罐装不少于12个月;玻璃瓶装不少于3个月;纸塑铝复合软包装不少于6个月。
②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规定不少于保质期①条规定的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