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43页(296字)

亦称“海上救助”。

对海上遇难的人员、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给予援救。以船舶遇难并依靠外来力量为前提。

实施救助的力量可以是从事救助的专业单位,也可以是邻近或过往的船舶。通常以被救船船长(代表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的利益)为一方,与救助人订立救助合同。救助合同分两种:(1)雇佣救助合同。不论救助是否有效,被救助方均应按救助人所花的人力和设备及规定的标准计时付费。救助的指挥权在被救助方。(2)“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根据救助是否获得效果而确定是否给予报酬。在航运实践中,一般都采用“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方式。救助报酬由获救财产所有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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