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43页(184字)
经济合同的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履行而预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不履行,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应按经济合同的过错责任原则适当处理;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交付定金的一方应收回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