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60页(540字)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全文共28条。

主要内容: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1~2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3~5个学徒;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纳税,从事正当经营。对个体工商户从事投机诈骗等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条例处理。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当首先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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