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60页(476字)

198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信誉,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共7章27条。条例规定,一切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和包装。

对外贸易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检验。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地方商检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重要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商检机构检验商品的种类表由国家商检局制定。未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但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对外贸易公证鉴定工作由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办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或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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