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60页(277字)

1980年10月30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为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制定本规定。共20条。其中规定,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按规定提交有关的证件和材料,向我国的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获得批准的,应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活动的,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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