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收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11页(498字)

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从收入中划出一部分项目,作为各级预算的固定收入来源,称固定收入。

其具体内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预算管理体制下有所不同。例如,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实行“分类分成”的预算管理办法,各级预算的固定收入的划分是: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盐税、烟酒专卖收入以及当时属中央和大区管理的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地方国营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固定收入的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包括中央所属企业、事业收入,关税收入,国外借款收入,国外贷款归还收入以及中央其他收入。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地方所属企业、事业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以及地方其他收入。固定收入是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生产力在全国的布局状况,按照行政区划的隶属关系确定的。国家通过划分各级财政的固定收入,以有效地保证各级财政正常支出的需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面组织各项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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