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投资大包干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17页(494字)

也称“基本建设大包干”。

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保证不缩小建设规模、不降低工程质量、不降低生产能力、不推迟交工日期、不突破投资总额、不增加非生产性建设比重的前提条件下,对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投资实行大包干。此办法是从1958年开始实行的,其种类可分为全面包干和分项包干两种。前者指从委托设计、土地征购、施工材料和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生产准备、试运转直到交付使用等方面对有关单位实行包干;后者则是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生产准备等分项交有关单位包干。大包干的主要形式有指挥部包干、施工企业包干、建设单位包干、地区(市县)包干。

不论哪种包干,包干项目的投资结余原则上都要留归承包部门或单位按照国家计划规定安排使用。但对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的一系列损失,由承包部门或单位根据合同要求赔偿。实践证明,基本建设投资大包干,是我国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有利于调动地方、部门和单位加强经济核算、节省投资支出、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工程质量的创造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也是消除敞口花钱和吃“大锅饭”等弊端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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