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入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0页(522字)

清朝赋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都以地、户、丁为赋税的对象,虽经数次改革,但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户、丁分别征税的情况。清初地方各项杂役和捐派有增无减,人民遭受深重的赋税之苦,被迫逃亡,隐匿地丁,以致税额无定,丁银难征。清康熙50年(1712年)规定,按照上年的地丁数固定税额,作为以后征收的标准,以后人口增加不再加赋,人口减少,以新增人丁增补,税额不变,康熙55年开始,在广东、四川等地,实行摊丁入地的税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地的具体办法是:以府或县为单位,把康熙50年征收银的总额按地亩全部摊入田赋中,由于各府县丁银和田赋比数不同,因此各地摊入田赋的丁银数额不尽相同,多数地区所摊数额,大致是每两银的田赋摊入丁银一、二钱。

这种赋税制度较彻底地废除了官僚豪绅的免税特权,纳地丁银的人不再服徭役,地方官吏强迫人民服劳役的情况受到限制,结束了长期以来地、户、丁赋税制度的混乱现象,简化了税制,完成了对地、户、丁征税向财产税的转变过程,是我国封建税收制度的一个进步。从根本上削弱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其结果使人口不断增加,垦地逐渐增多,生产得到发展。这是生产关系的一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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