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30页(576字)

中国明代后期的一种赋税制度。

明代自英宗开始,朝政腐败,宦官专权,土地兼并剧烈,地主豪强勾结官吏里甲,隐避田亩丁户,再加上对贵族宦官的免税特权,使占地多的地主官吏赋税很少,而占地少的农民却赋税苛重,加以各种杂役繁多,人民难以承受,弃家逃亡者甚多,生产遭受破坏,政府的收入难以保证。为缓和阶级矛盾,稳定封建统治,从正德时起,各地先后改革赋役制度。隆庆三年(公元1559年),海瑞经应天(今南京)巡府时,首推一条鞭法,首辅张居正于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下令清丈全国土地,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一条鞭法,因总括一县的赋役为一条,谓之“一条鞭法”。其主要内容:(1)将各项田赋和附加、徭役杂捐一律合并为一条。

(2)把每个县所需役力,由政府算出数目,由官方从所收税款中出钱雇幕,不再强行人民亲自服役。(3)丈量土地,按亩计税折钱征收。(4)征收解交工作由原来的甲里催征,州长监征,改由官府直接征收。一条鞭法的主要特点是,手续简化,把对人征收改为按财产征收,劳役实物征收改为货币征收。

实行一条鞭法,松弛了徭役对人民人身的强制,有利于社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平衡了税收负担,政府收入也得到保证。但因豪强地主的阻挠,各地并未能彻底实施,赋税合并的程度不一,封建统治者又不断增加赋役,所以一条鞭法实行10余年便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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