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29页(715字)

中国唐朝中期实行的一种税收制度。

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而天下户籍又久不更造,少田和无田的农户仍按原户籍交纳租庸调,贵族官僚占有大量土地因无户籍不纳祖庸调,加以天宝14年(公元755年)安史之乱,农户流亡,田地荒废,户籍失散,政府税收日益减少,于是不断加重按户征收的户税和按田征收的地税,后又征收青苗税,其他苛捐杂税不断增加,官吏又乘机勒索,人民困苦不堪,均田、户籍已遭破坏,租庸调法已难以实行。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改行两税法,即将各地实行的户税、地税及其他杂税,整理合并简化,其主要内容:(1)两税法的征收总额是前一年实际征收总额,也就是全国财政实际需要的总额,“量出以利入”。(2)把租庸调合并为户税和地税,不管主客户,一律在现在立户籍,按财产多少定出户税税额,按田地多少征收地税,无固定住所的商人,由所在地按收入的1/30纳税。(3)每年分夏秋两季纳税。

(4)用钱计税可折实征收,除此以外,不准再征他税。两税法从按户丁征税到按财产征税,适应了当时的客观情况,并将官吏豪强及其庇护的客户也列入了纳税户,扩大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削弱了官吏豪强的特权,同时简化了杂税,统一了纳税时间,人民的税收负担有所减轻,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

但两税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各地以大历14年的税负为准确定税额,使地区间税负轻重不一,造成地区间农户的逃亡。户税按钱计算,折实交纳,物价变动会造成变相加税等问题。

但在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不能继续实行的情况下,两税法不失为一种救世良策。因此两税法的基本形态,保持到以后几个朝代,直至明朝实行一条鞭法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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