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0页(449字)
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内容包括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权,对选举事务的监督权、对候选人的自由选举权、对违法行为提出选举诉讼权等。对什么人享有选举权,什么人没有选举权,由法律规定。一般以达到国籍、年龄、居住期限、财产状况、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等资格为条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公民获得选举权的条件各不相同,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对选举权的主体资格有严格限制,如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民族、教育程度等等。此后选举权的主体资格的限制逐渐放松,但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在法律上或实际上限制了公民的选举权。我国的国家本质,决定我国实行真正的普遍选举权原则。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均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