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森林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2页(175字)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森林基本法》规定:(1)对劳动组织或其他法人如发生荒废森林或揭剥树皮,或不经准许砍倒树木、或不经准许滥伐森林,或不按期完成义务造林等经济过失,处以10万至1000万第纳尔的罚款;(2)对不实行下达特别防火措施或不实行防止苗圃植物病虫害的下达措施的,处以5万至500万第纳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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