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建设用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657页(453字)

城市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建设用地的统称。

包括集体经济企业用地,农户家庭生产、生活用地,以及国营企、事业单位用地等。

集体经济企业用地,不论乡(镇)办企业,还是村办企业,都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才能使用。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要尽量利用荒坡、隙地,一般不得占用良田。确需使用耕地者,必须由本人申请,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其他土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城镇非农业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用地标准,不得无偿使用。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须经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个别规模较大、用地较多的工程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不论哪个单位,也不论何种建设用地,都必须遵循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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