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816页(335字)

佃农拥有永久佃种地主土地的一种租佃制度。

按照这种制度,把土地的权利分为田底权(即土地所有权)和田面权(即永佃权),依约佃农向地主交纳地租,得到永久使用土地的永佃权。这种租佃形式产生的年代已久,明清两代盛行于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等省。1864年太平天国失败后,永佃制广泛盛行。永佃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在灾荒或战争以后,地主霸占大量荒地,为了使农民开垦或进行土壤改良,遂给佃农以土地永久使用权,借以维持封建剥削关系。

也有农民因贫困、将土地所有权以低价出卖,个人保留了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永佃权和田底权一般都可以继承、转租或出让。

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一般亦不影响佃农的永佃权。永佃制说明农民对地主的土地依附关系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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