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合办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817页(314字)

清政府利用私人资本举办近代工业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

大都创办于洋务运动后期。洋务派官僚鉴于官督商办企业声誉扫地,不得不变换方式,采取官商合办的形式举办新式工矿企业。

官商合办企业由官、商双方订立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盈余分配办法,各按认股比例出资,各举代表参加企业工作。但实际上不论商股的比例大小,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大权的仍是官方委派的人员,商股代表处于无权从属地位,因此商人多不愿投资入股。在1895~1913年间,新设厂矿549家中,属于官商合办的有32家。参加官商合办企业的商人大都是与官僚有密切关系的富绅、买办。

他们利用这种形式,以便达到取得某些特殊的便利和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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