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515页(471字)

根据规定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

1.地方财政部门掌握使用的自筹资金,如工商税附加、农牧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等;

2.部门、企业单位使用的各种专项资金,如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企业福利基金和利润留成等;

3.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以收抵支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等;

4.各级机关团体自收自支的零星杂项资金等。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预算资金的补充财力,也是国家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随意扩大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和提高附加或提留的比例,更不能挤占预算内资金。

在使用上预算外资金还要与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实现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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