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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77页(411字)

根据1945年2月美、苏、英三国签署的《雅尔塔协定》,6月12日,蒋介石与苏联驻华大使彼得罗夫进行会谈。

6月30日,行政院长孙科及蒋经国赴莫斯科与苏联政府进行正式谈判。8月1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和苏联政府外交部长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签署该约。主要内容是:双方在对日作战中相互协作,不与日本单独谈判及缔结任何停战协定或和约;缔约一方如遭到日本新的进攻,他方应给予军事援助;双方在战后共同合作,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并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条约有效期为三十年等。

双方还根据《雅尔塔协定》签署了关于大连、旅顺口、中国长春铁路、苏军进入东北后苏军与中国行政当局关系以及外蒙古等问题的附属协定。

苏联方面由此获得了在中国的一些特殊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苏两国政府于1950年2月另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其附属协定,并逐步将有关权益归还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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