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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会订呼伦贝尔协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87页(353字)

1912年1月,内蒙古陈巴尔旗总管胜福、车和扎等勾结沙俄及外蒙古伪军占领海拉尔,宣布“独立”,随即在满洲里成立“自治政府”。

中国政府派兵平叛,沙俄以“调停”为名进行干涉。1913年11月6日,北京政府与沙俄签署协约:规定呼伦贝尔地区为“特别区域”,直属中央政府;呼伦贝尔副都统由蒙员担任,位同省长;该地军队由本地区民兵组成,若遇变乱不能平定时,中国军队须预先通知俄国政府方可赴援,秩序恢复,即需撤回;该地各种捐税收入及其他地方岁入悉作地方经费;该地的土地中国只可取得租借权,且以不妨碍该地人民畜牧为限;该地将来敷设铁路,应尽先向俄国借款,俄国企业家与该地方官缔结条约,经中俄两国委员审定后,中国应即承认等。

1920年1月呼伦贝尔回归祖国,该协约遂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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