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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关于长春铁路之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88页(339字)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附属协定。

1945年8月1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和苏联政府外交部长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签署。主要内容是: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合并为中国长春铁路,归中苏共同所有,共同经营;组织中苏合办的中国长春铁路公司,中苏各出五人组成理事会,各出三人组成监事会,由中方指派一人为理事长,由苏方指派一人为监事长,铁路局长和总稽核分由苏、中双方派任,并依照中苏两国人员平均任用之原则任用各处长、科长、站长等;中国政府担任铁路保护;由苏联领土到大连、旅顺二港口直接往返的货物免征关税;协定期限三十年,期满后,铁路连同所有财产,无偿移转中国所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苏联政府于1952年12月31日正式将中国长春铁路归还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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